新疆欧亚拍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拍卖活动中竞买保证金问题的请示》收悉。《请示》中咨询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保证金”的收取以及归属问题,是当前拍卖业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为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你公司接受伊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有关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了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发布了《拍卖公告》,进行了标的展示,制定了《拍卖规则》,并依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了伊宁市委片区99.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活动,程序合法、拍卖有效。
二、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人是拍卖活动的主体。拍卖人与委托人、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存在因委托、竞买而建立的合同关系。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则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合同关系。
本案中,竞买人根据你公司《拍卖规则》的要求与你公司签订了竞买协议,形成了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三、竞买保证金是对竞买人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的救济行为,属于担保的范围,表现为竞买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参与竞买并遵守《拍卖规则》和各种竞买规定的担保。
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保证金由拍卖人与竞买人约定。按照你公司《拍卖规则》的规定,竞买人参加竞买,应该交纳110万元的竞买保证金。该保证金是你公司和竞买人之间的约定,应该由组织实施拍卖的拍卖人(即你公司)收取。
四、委托人是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人在组织拍卖活动、实施竞买程序中,与竞买人之间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因此,委托人不具备向竞买人收取竞买保证金的资格。综上,你公司可以向伊宁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将其收取的保证金返还给你公司的要求,相信一定能够得到有关方面的支持。请你公司将本案进展的情况,随时反馈给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我们将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