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对拍卖中出现一人竞买 并成交情形是否可予备案的批复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拍卖中出现一人竞买并成交情形是否可予备案的请示》(榕工商市〔2013〕3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拍卖备案制度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59号令)第五条第一款“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福建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7月11日起,中拍协实施网上办理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实施网上变更注册后,申请者在提交“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便会收到来自省拍协的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内收到中拍协的审核意见,这较以往线下审核更加便捷、高效。 拍卖师变更注册注意事项 2014年7月11日起,中拍协实施网上办理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网上办理拍卖师变更注册是适应网络技术广泛应用的时代要求,进一步提高协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网上办理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适用于已成立的拍卖企业间的变更注册;拍卖师变更到拟筹建的拍卖企业时仍按照原来线下程序办理。
竞买保证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竞买保证金收取和使用行为,保证拍卖合同的履行,保护拍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等法律规定,就拍卖活动中竞买保证金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竞买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拍卖人为保证拍卖合同的履行,按照拍卖行业经营惯例,与竞买人约定,向竞买人收取的一定数额的财物。 二、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保证金协议包括: (一)竞买协议中的保证金条款; (二)单独订立的保证金协议; (三)竞买人认可的拍卖公司拍卖规则中的保证金条款;(四)其他拍卖文件中所载经竞买人同意的保证金条款。 三、保证金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在拍卖前订立,也可以在拍卖过程中或者拍卖会结束后订立。 四、保证金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金交纳和收取的主体、时间、地点、方式、数额; (二)保证金的性质、用途;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周伯华 2013年1月5日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确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基本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文物艺术品经营性拍卖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执行“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行业原则,维护行业形象,保护拍卖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惯例,针对现阶段行业发展中突出问题,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透明、标准服务、公平竞争。 第三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发布机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办公室和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拍协艺委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协会为本公约的协助执行机构。
各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贸发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拍卖企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拍卖企业许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今后将不再每年另文通知,请按本规定组织开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福建省拍卖企业许可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加强对拍卖师的监督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要求,协会秘书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已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三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中拍协[2002]19号)和《拍卖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中拍协[2005]34号)即行废止。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2009年5月20日 附件:《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提高拍卖师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试合格者,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是拍卖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机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接受国家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拍卖师资格考试、注册和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 二、注 册 和 年 检 第四条 拍卖师必须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并专职执业,不得在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执业、出现“人证分离”。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同时使用,每年年检注册一次。 第六条 拍卖师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1个月,将下列材料经所在拍卖企业复核盖章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进行初审: 1.《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 2.《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初审意见》; 3.《 年度拍卖师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表》。 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的,上述材料可直接报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拍卖师调入拟组建的拍卖企业未获批准设立时,拍卖师应在原拍卖企业参加年检。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在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对申请注册有异议的须书面说明)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第八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注册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将通知持证人,同时通报持证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 三、执 业 行 为 第九条 拍卖师必须依法执业,规范运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必须当场同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 第十一条 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的钱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贿。拍卖师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二条 暂停执业资格的拍卖师,暂停期间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十三条 未按时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十四条 被开除公职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拍卖师,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十五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拍卖师代表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为其它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双方企业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十六条 拍卖师应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主持拍卖活动时,应由拍卖师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与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签订协议或合同,联合举行拍卖活动。 第十七条 拍卖师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它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或主持拍卖会。 第十八条 拍卖师在一个注册年度内,应主持拍卖活动,具有执业记录。 第十九条 拍卖师每年应按规定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