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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高法拍卖:成交价200万以下佣金不超5%

2004-11-26 00:00  4708次点击

拍卖机构进行的拍卖是一种商业活动,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都要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比例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买受人以及拍卖机构的切身利益,是各方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对拍卖机构收取佣金的比例,分段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司法解释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目前,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中拍卖的佣金收取比例未作规定,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一般是参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操作。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而且约定佣金的比例没有上限;佣金的比例未作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双方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由于拍卖法对佣金收取的比例仅仅规定了上限,各地法院和拍卖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具体进行把握,佣金偏高或偏低的现象时有发生。

 

  黄松有说,对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则应当按照中标确定的方案收取佣金。由于公开招标的方式是各拍卖机构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进行竞标的,收取佣金的数额又可以低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比例,因此,采取这种方式将会大大减少佣金的数额。

 

  黄松有说,同时,考虑到实践中佣金收取的数额普遍偏高,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因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拍卖机构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佣金。

 

  “此司法解释的出台,拍卖成本将大大降低。总之,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黄松有表示。(记者田雨、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