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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修订思考

2006-10-30 00:00  734次点击

今年是中国大陆的拍卖业复业二十周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颁布实施十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为世界范围内少有的几部专门涉及拍卖这种特殊流通方式的法律,在其颁布施行的十年里,特别是在其颁布施行初期的数年中,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实起到了非常有效的作用。在其规范、引导和保护下,中国大陆拍卖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已具有了相当的规模,并在国际拍卖业中树起了自己的旗帜,这是有目共睹、毋庸诋毁的事实。
  但是,随着拍卖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随着新的拍卖标的和拍卖形式的出现,这部制定于十年前的法律,在制定理念和所设条目内容等方面所先天具有的缺憾渐次显露出来。这些缺憾不仅难以使诸如鲜花这样的新近开发的拍卖标的和网上拍卖这样的新近采用的拍卖方式得到应有的规范化管理,甚至使得一些在国际拍卖业作为惯例的操作方式在中国大陆不能理直气壮地得到应用,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中国拍卖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因此,对颁布施行整整十周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予以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已经是势在必行。

文本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修订思考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首先应当从立法理念上着手。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对拍卖人的法律身份进行更为准确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