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 首页 登录 注册

给温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的复函

2006-06-19 00:00  446次点击

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拍卖活动中资料费及佣金问题的请示》收悉。你公司函中称,在拍卖中收取竞买人一定数量的资料费,被有关部门认为是佣金的一部分,进而将资料费与收取佣金相加,超过了拍卖成交价的5%,该部门即认为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并提出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的问题,引起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高度重视。为此,我们专门邀请拍卖法、价格法与行政法的有关专家进行了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本条规定第二款适用于拍卖成交后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根据本条规定,佣金的收取必须在拍卖成交之后,且只能向买受人收取。

根据《拍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拍卖法》中佣金的比例及其收取不适用于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和其他人。

二、正如你公司函中反映,有些拍卖会参加的人数很多,除了竞买人之外,还可能有准备以后参加的或者有意了解观摩拍卖的其他人。为维护拍卖现场秩序,有些拍卖企业采用收取参加拍卖会的人一定数量的小额费用的办法,以控制参加拍卖会的人数。在这方面,《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禁止性规定。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