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13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