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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2005-10-11 00:00  494次点击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已经2005113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7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OO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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