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 首页 登录 注册

隐瞒瑕疵 责任自负

2005-10-11 00:00  899次点击

隐瞒瑕疵   责任自负

南平市闽北拍卖有限公司注册拍卖师   

 

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有一艘货轮,停放在福建省连江文湾。9963日,水泥公司委托南平市闽北拍卖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拍卖该货轮。双方签订的《拍卖合同》约定:“1、货轮包装、质量、瑕疵为现状;2、水泥公司对货轮应有绝对处分权,并真实说明货轮的来源和瑕疵,否则造成损失,后果由水泥公司承担;3、拍卖公司应于拍卖结束后7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拍卖款……”,随后,双方“走访”了该货轮。616日,陈某在拍卖会上以200万元买下该货轮,却在提货时发现货轮被文湾船厂留置,原因是尚欠10万元维修费。货轮无法及时交接,拍卖公司急得团团转,忙找水泥公司代理人周某协商。最后,周某答应从拍卖款中提取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