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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拍卖中产权问题的咨询

2005-07-21 00:00  580次点击

 

问:某拍卖公司在近期拍卖实践中遇到委托人(如银行)委托拍卖的房地产标的,其所有权证明有:开发商签发的《商品房买卖发票》、《购房证明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本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具备以上三样文件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由于种种原因委托人没有去办产权证,就此现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某拍卖公司在举办拍卖会前曾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备时,工商局却称无产权证此房产不能拍卖交易。

答:所反映的问题是近期拍卖行业普遍遇到的问题,经请有关专家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后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委托人应当对委托拍卖的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银行委托拍卖的资产,无论是抵债物或其自有资产,银行均具有相应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其中抵债物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后,归银行所有,其他银行自有资产,可以根据银行持有的购买单据或者其他文件证明其是否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二、银行作为委托人只要能够证明其所委托的拍卖标的来源合法,并且能够证明其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拍卖人就应当接受委托。由于通过拍卖可以体现价格竞争,增加交易透明度,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大限度地回笼货币资金,因此协助银行业界拍卖变现是拍卖人的义务和职责。

三、在当前拍卖市场中,特别是在处分银行资产时需要在拍卖成交后补充办理有关证照手续是常见的现象。其中在建工程,包括所谓烂尾楼盘等等,是常见的拍卖标的物。对此类标的,拍卖人在拍卖前应当声明,该标的物存在证照不全的权利瑕疵,如房屋证照不全或拖欠土地出让金等,均应在拍卖前加以声明。

四、拍卖成交后,为了解决标的物原有的证照不全的权利瑕疵,有关当事人应当到标的物所在地的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补交拖欠费用并领取证照,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的顺序为先补办房产证,然后再补办土地使用权证,补办有效,在处分银行业界资产时,由于银行业界的资产来源情况较为复杂,如遇有抵债物或者股转债的情况,还应取得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的规定,拍卖成交后应当由委托人和买受人到指定的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拍卖人仅出具拍卖成交的有关证明即可。

综上所述,拍卖公司可向委托人提出要求,请其证明其对委托拍实的标的物具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执此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以说明,同时在拍卖前加以申明,拍卖成交后应由买受人和委托人到指定的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相信一定能够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