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我国国企改制过程中也是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敏感问题。这种敏感性从一个方面反映了问题的重要性。国企改制是整个经济体制转轨的一个组成部分,涉及多方面的利益调整,因而必须同时追求效率和公平两大目标,才能保证不给整个转轨过程带来破坏性的负面影响。当前尤其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是,如何从制度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出售价格的形成和底价的意义
出售一个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即国家在该企业中的所有权)可以有多种方法,其价格形成原理各不相同。在我国,比较适用的是公开拍卖的办法,即若干个竞标人同时竞争购买一个国有企业。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成交价格形成的基础是卖主和各个潜在买主的底价。卖主的底价是其愿意接受的最低出售价,或所谓“保留价格”;买主的底价是其愿意支付的最高购买价。如果买主和卖主都是正常的经济人,他们一般都会根据两个因素来估算出一个企业对自己的价值作为底价。这两个因素一是对该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二是折现率。现金流量是企业在不同的时期内可以带给投资者的收入流,一般表现为息前税前收入(EBIT)或净收入(刚)。折现率的含义是投资者认为自己必须获得的回报率。之所以必须,或者是因为这是他的融资成本(包括风险因素),或者因为他投资于其他项目可以获得这么高的回报(机会成本)。基本的关系是,一个企业的净现值(NPV)=(预期现金流量/折现率)购买价格。这里的净现值是决策所依据的基本变量:只有当净现值大于零时投·资者才会考虑购买,也就是说,他的底价大致等于预期现金流量除以折现率。比如说,投资者预期某企业在今后某一时期的现金流量是50万,他给自己确定的折现率是5%,那么他对这个企业的出价一般说来不会高于1000万。道理很简单,如果他出价高于1000万但也只能赚到50万,就或者不能覆盖他的融资成本(还不如不融资),或者不如投资于其他项目(因为那样只要投1000万就可以赚50万)。
这个道理对卖主也是适用的,因为当卖主决定保留而不是出售自己的企业时,实际上也是在作一笔投资。比如上面说的那个企业,假设卖主的预期是,如果自己经营,某一个时期能得到的现金流量是10万,而拿钱买国债可以赚5%的利息。如果他以国债利息率作为他的折现率,他的底价就可能是200万。也就是说,只要卖到200万以上,卖出就优于自己经营;但如果低于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