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依法拍卖财产竞买人预交拍卖保证金实施办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的规定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每场拍卖会参加竞买人应当预交保证金,未按规定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条 保证金数额应按本次拍卖标的保留价的百分之五预交。
第三条 竞买人根据拍卖行开出的预交保证金通知及银行缴款凭证自行到中院财务室领取收据。
第四条 保证金应于拍卖日三日前交至法院保证金账户,以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缴款进账凭证、院财务室出具收据为准、否则竞买无效。
第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执行款,由案件承办人办理充抵执行款,由案件承办人办理充抵手续。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