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拍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5〕6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拍卖企业:
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于2004年12月2日发布,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条件做了明确具体规定。根据《拍卖管理办法》,我委修订印发了《拍卖企业审核许可及监督管理若干规定》(闽经贸商业[2005]26号)。依据上述“办法”和“规定”第二十八条,我委决定从现在起到2005年8月31日止对全省拍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重新换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未达到条件的由我委按规定撤回其从事拍卖经营的行政许可。从2005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