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2019年6月5日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通过,福建省民政厅2019年7月4日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英文译名 FUJIAN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简称FJ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拍卖企业、社会团体和相关人员及与拍卖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本会会员分布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为宗旨,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推进福建拍卖事业改革发展,维护拍卖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行业自律、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福建拍卖行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福建拍卖市场的繁荣。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福建省商务厅、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10号国际大厦9楼A区。本会的网址是:www.fjaac.com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拍卖市场调查和理论研究,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规划、趋势、建议,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范、公约,促进拍卖企业规范化管理、经营,为会员和拍卖业发展服务;
(三)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协调解决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类信息和业务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
(五)搜集、编印有关拍卖刊物、资料;做好宣传和信息传播工作;举办会员专业业务培训班,提高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六)依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行业规定,做好拍卖师资格的注册和年检管理工作;对拍卖师进行管理监督;
(七)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 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四) 协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以本会单位会员的身份享有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3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四) 其他决议,须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本会会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三)换届选举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
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0至1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