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定于2025年11月18日上午10时至10时30分(延时除外)在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进行公开拍卖,其拍卖标的如下:
沙县区集辰农林对面空地及金古东区X地块上约有2700个废铁架(原晒木片使用),需整体进行处置。每个铁架子重约10公斤,总重量约为27吨,具体重量以实际称量为准。起拍价:1300元/吨。竞拍保证金:1万元。
看样电话:18505987519茅先生
展示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标的物所在地。
展示、报名截止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17时止。
竞买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废铁架报名费200元和保证金一起存)
户名:三明东方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沙县分公司
账号:140442031900001671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沙县支行
有意参加竞拍者,请到三明东方拍卖公司沙县分公司(府前中路师古街商业城二楼)联系。
联系电话:0598-5859989 18250568030
微信号:18250568030
三明东方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1月5日
废铁架买卖合同
甲方(出售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标的物品
1.标的名称:【晒木片废铁架】(以下简称
“标的物品”)。
2.标的现状:乙方已通过现场查看或甲方告知,充分了解标的物品的存放位置、数量大致范围、外观破损程度、锈蚀情况等全部现状,自愿按现状购买,甲方不承担标的物品的质量保证、功能承诺等任何责任。
3.标的范围:集辰农林对面空地及金古东区X地块上废铁架。
第二条 价款及结算方式
1.计价方式:按过磅称量计价,单价为人民币_____元/吨。
2.结算总价:总价=实际称量总重量×拍卖成交价,最终结算总价以该计算结果为准。
3.支付方式:乙方需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3天内先支付10吨标的物品的预付款(后续直接抵扣结算总价),标的物品全部过磅称量后10日内,将剩余结算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三明市沙县区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账 号:13840201040007468
户 名:农业银行沙县铁门支行
5.甲方收到全部结算总价款后,向乙方出具普通发票。
第三条 交接与所有权转移
1.移交时间:自乙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起,标的物品的所有权正式转移至乙方。
2.移交流程:双方在甲方指定过磅处共同对标的物品进行过磅称量。
3.交接与所有权转移: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品的所有权正式转移至乙方,同时标的物品的看管责任、风险(含丢失、被盗、损坏等)一并转移,甲方不再承担任何保管、看护、告知义务。
第四条 看管与风险承担
1.看管义务:所有权转移后,乙方需自行采取防盗、防护、专人值守等有效看管措施,确保标的物品安全,全程承担看管期间的全部风险。
2.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品丢失、被盗、损坏、锈蚀加重、被挪用等,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看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标的物品全部清运完毕并撤离甲方场地止。
第五条 清运义务与要求
1.清运期限:乙方需在支付10吨标的物品的预付款后10日内完成标的物品的全部清运工作,确保彻底撤离甲方场地。
2.费用承担:清运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吊装费、过磅费、人工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安全与场地要求:
(1)乙方需遵守甲方场地管理规定,配备合格的清运设备和人员,确保清运过程安全,若造成甲方场地设施损坏、环境污染或第三方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2)清运完毕后,乙方需将场地恢复至交接前的原貌(正常损耗除外),若未恢复,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逾期清运责任:
(1)逾期未完成清运的,乙方需按结算总价的3‰/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占用费,直至全部清运完毕;
(2)逾期超过_1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处置剩余标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变卖、丢弃),处置所得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乙方需支付已过磅标的物品重量×拍卖成交价的价款(若标的物品重量不超过10吨的,已支付的价款不予退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预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乙方逾期支付剩余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未支付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品贬值损失、维权费用)。
2.乙方未按约定完成清运、未承担相应责任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需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到沙县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售人):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